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403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即98年1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