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679號
TPHM,98,上易,679,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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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403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即98年1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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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