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4540號
TPHM,97,上訴,4540,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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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蔡明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
年度訴字第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
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丑○○銀行職員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丑○○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受僱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十 二月一日更名,以下簡稱日盛商業銀行),任職於址設台北 市松山區○○○路○段一三○號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擔 任櫃檯行員,九十二年三、四月間升任助理作業主管,九十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調至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四八號 日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擔任理財專員,九十三年六月間, 調至台北市大同區○○○路一○○號日盛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擔任理財專員,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離職,負責處理 客戶存款、取款、開戶、變更印鑑、申請核發存摺等各項臨 櫃業務及為客戶作投資理財及節稅規劃,並接受客戶指示辦 理海外基金、保險及國內商品購買等理財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銀行職員。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因投資失利,亟須資金應付資金缺口,竟心生貪 念,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 害於銀行財產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丑○○先後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辦壬○○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辦理期間八十八年六月 四日至八十九年六月四日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四日,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三萬 元、一百五十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壬○○並無提前解除上 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壬○○之同意及授權,竟 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間某日時,在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壬○○」印章一個 ,即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接續冒用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 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均填 載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戶為壬○○,帳號為0 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則分別為一百五 十三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及持上揭偽造之「壬○○」印章 ,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 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以表示壬○○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 前開二筆定期存款之意,同時偽造以壬○○名義出具之如附 表一編號㈠所示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共二紙,再 將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 申請單二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 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 ○係依壬○○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二筆定期存款之解約,因 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壬○○所有二筆定期存款解約之手 續,將一百五十三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均存入壬○○於八十 七年二月三日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接著丑○○即冒用壬○○之 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 憑條」,填寫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帳號為000 00000000000號,金額為三百零三萬元,及持上 揭偽造之「壬○○」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活期 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壬○○名 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條,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 壬○○本人授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壬○○上 開帳戶提領三百零三萬元之手續,並將之如數轉入丑○○向 不知情之劉香桂借用名義所申辦開立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其 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 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壬○○。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丑○ ○又上開劉香桂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提領一百零一萬 零三十元,以不知情之丑○○父親賴坤松名義,匯至其向不 知情之吳金福借用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 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丑○○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經辦辛○○向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辦理日期均為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至八十九年七月



十二日,及金額均為二百萬元之定期存款三筆,明知辛○○ 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辛○○之 同意及授權,竟於經辦當日,先盜用辛○○因業務交付之印 章,分別蓋用在三紙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單」之存戶印鑑欄、一紙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 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及一紙「寶島 商業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之申請人欄 ,再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接 續冒用辛○○之名義,在上開蓋用辛○○印文之綜合存款定 存(儲)解約申請單三紙,皆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均填載日 期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存戶為辛○○,帳號為0000 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二百萬元,同時偽造 以辛○○名義出具之上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共 三紙,再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 係依辛○○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三筆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 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辛○○所有三筆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 ,將上開定存解約共六百萬元存入辛○○向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接著丑○○即冒用辛○○之名義,在前揭已盜蓋有辛○○印 文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填 寫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帳號為000000000 00000號,金額為六百萬元等事項,偽造以辛○○名義 出具之上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交付予不 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辛○○本人授 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辛○○上開帳戶提領六 百萬元之手續,將其中三百零三萬元如數存入丑○○所指定 之前開壬○○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彌補盜領壬○ ○三百零三萬元款項,剩餘之二百九十七萬元,丑○○則冒 用辛○○之名義,在已盜蓋有辛○○印文之空白「寶島商業 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填寫日期為八 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受款人為壬○○,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 元,偽造以辛○○名義出具寶島商業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請 書(代收入傳票)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 員誤以為丑○○係依辛○○本人之授權申請日盛商業銀行簽 發受款人為壬○○,票面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元之支票,因 陷於錯誤,據以簽發以日盛商業銀行為發票人,受款人為壬 ○○,票面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予丑○



○存入前揭以劉香桂名義所申請開立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票據簽發管理之正確性及 辛○○。
丑○○明知其未經壬○○之同意及授權,竟連續於八十八年 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誤載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冒用壬○○之 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 憑條」,填寫日期分別為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 十月二十八日,帳號均為00000000000000號 ,金額分別為三百萬元、七十九萬元,及持上揭偽造之「壬 ○○」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活期存款活期 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表示壬○○欲以定存透支 之方式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借款三百萬元、七十九萬元 之意思,連續偽造以壬○○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共二紙後,交付予不知情之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壬○○本人授權而辦 理上開二筆定期存款之質借,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壬 ○○定期存款之質借手續,以轉帳方式,將附表一編號㈢所 示三百萬元、七十九萬元轉入辛○○上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帳戶,以掩飾其盜領辛○○前開存款之事實,以此方式 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對於客戶借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壬○○。
丑○○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經辦癸○○向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辦理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四日一年期、金額為三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癸○○並無 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癸○○之同意 或授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冒用癸○○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 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戶為癸○○,帳號為0000 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三百萬元等事項,及 盜用癸○○因業務所交付之印章,蓋用在上開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偽造以癸○○名義出具之 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再將上開偽造之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 人員,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 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癸○○所有定期存款



解約之手續,將三百萬元存入癸○○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接著 丑○○即冒用癸○○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 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二 月十五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 為三百萬元,及盜用癸○○印章,蓋用在活期存款活期儲蓄 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癸○○名義出具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 人員,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為領款,因陷於錯 誤,據以辦理自癸○○上開帳戶提領三百萬元,及分別將二 百八十五萬元、十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七元,轉帳至壬○○日 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其向不知情之張莉苓借用名義向 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開立之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 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 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癸○○。
丑○○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經辦戊○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辦理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年二月一日一年期,金額 為二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戊○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 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戊○之同意及授權,於經辦定期存 款當日,先盜用戊○因業務交付之印章,分別蓋用在空白之 「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單」之存戶印鑑欄 及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之存戶簽章欄,再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冒用戊○之名義,在上開蓋用戊○印文之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為 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存戶為戊○,帳號為00000000 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二百萬元,以表示戊○欲向日 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定期存款之意思,偽造以戊○名義出具 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再將上開偽造之綜合存 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當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 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戊○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 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戊○所有定期存款解約 之手續,將二百萬元如數存入戊○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丑○○ 旋在前揭其已在存戶簽章欄盜用戊○印章之活期存款活期儲 蓄存款取款憑條,填寫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帳號為0 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二百萬元等事項, 偽造完成以戊○名義提領二百萬元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



取款憑條後,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 丑○○係依戊○本人授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 戊○上開帳戶提領二百萬元之手續,及全數轉入前揭張莉苓 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 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 之正確性及戊○。
丑○○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經辦癸○○向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辦理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 日一年期,金額為五十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癸○○並無提 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癸○○之同意或 授權,竟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冒用癸○○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 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戶為癸○○,帳號為0000 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五十萬元等事項,並 盜用癸○○委託丑○○辦理定期存款所交付之印章,蓋用在 上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偽造以 癸○○名義出具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再將上 開偽造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交付予不知情之日 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而辦理 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癸○○所 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將五十萬元如數存入癸○○向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後,接著丑○○冒用癸○○之名義,在空白之「寶 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填寫日期為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帳號為000000000000 00號,金額為五十萬元,及盜用上揭癸○○印章,蓋用在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癸○ ○名義出具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交付予不知情 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為 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癸○○上開帳戶提領五十萬 元之手續,並全數轉入前揭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癸○○。 ㈦丑○○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經辦壬○○向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辦理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至九十年八月十八日,金 額為四十四萬一千元之定期存款,明知壬○○並無提前解除



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壬○○之同意或授權,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冒用 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 )解約申請單」,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為八十九年 十月二十七日,存戶為壬○○,帳號為000000000 00000號,解約金額為四十四萬一千元,及持上揭偽造 之「壬○○」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偽造以壬○○名義出 具之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 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壬○ ○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 辦理上開壬○○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並將如附表一編 號㈣所示四十四萬一千元存入壬○○上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帳戶,接著丑○○冒用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 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帳號為000000000000 00號,金額為四十四萬四千一百零五元,及持上揭偽造之 「壬○○」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活期存款活期 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壬○○名義出具如 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交付 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壬○○本 人授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壬○○上開帳戶提 領四十四萬四千一百零五元之手續,並轉入不前揭張莉苓向 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開立之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 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 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壬○○。
丑○○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經辦丁○○向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辦理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五日,金額為二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丁○○並無提前解 除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丁○○ 之同意及授權,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二 月十四日間某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 ,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 「丁○○」印章一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冒用丁○○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 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以電腦打字之方式 ,填載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戶為丁○○,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二百萬元



,並持上揭偽造之「丁○○」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㈥ 所示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偽造 以丁○○名義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申請單,再將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綜合存 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 員誤以為丑○○係依丁○○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 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丁○○所有定期存款解約 之手續,並將二百萬元存入丁○○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後,接著丑○○即冒用丁○○之名義,在空 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填 寫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帳號為00000000 000000號,金額為二百萬元,並持上揭偽造之「丁○ ○」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㈦之所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 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丁○○名義出具如附表 一編號㈦所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交付予不 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丁○○本人授 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丁○○上開帳戶提領二 百萬元之手續,及轉入前揭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丁○○。 ㈨丑○○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經辦丙○○向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辦理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金額 為一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於當日下午四時七分許,在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在其業務上製作、使用之電腦系統頁面, 以不實之當日沖銷方式(作帳錯誤轉正),將丙○○為辦理 定期存款而於當日匯至其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一百萬元, 未轉帳成定期存款,並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至九十年五月二十 五日間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 明知其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竟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丙○○」印章一個,旋 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未經丙 ○○之同意或授權,冒用丙○○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 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九 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金額為一百萬元,及持上揭偽造之「丙○○」印章,蓋 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㈧所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丙○○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㈧所示 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丙○○本人授權為領款,因 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丙○○上開帳戶提領一百萬元之手續 ,並轉入前揭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以此方 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丙○○。
丑○○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辦甲○○向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辦理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七月二十九 日,金額為五百十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其未經甲○○之同 意及授權,竟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六月五日間 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利用不 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甲○○ 」印章一個後,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內,冒用甲○○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 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 為九十年六月五日,存戶為甲○○,帳號為0000000 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五百十萬元等,及持上揭偽 造之「甲○○」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㈨所示之綜合存 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以表示甲○○欲向 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定期存款之意,偽造以甲○○名義出 具之如附表一編號㈨所示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 ,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甲 ○○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 以辦理上開甲○○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將五百十萬元 如數存入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丑 ○○即先後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九十年 六月二十六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連續冒用甲○○ 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 款憑條」,填寫日期分別為九十年六月五日、九十年六月十 三日、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帳號均為000000000 00000號,金額分別為一百七十萬零八百十六元、九十 七萬元、二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九十七元等,及持上揭偽造之 「甲○○」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㈩所示之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甲○○名義 出具如附表一編號㈩所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再連續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致使各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 ○○係依甲○○本人授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 甲○○上開帳戶提領一百七十萬零八百十六元、九十七萬元 、二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九十七元之手續,將款項分別轉入壬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一百七十萬零八百十六元 及二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九十七元)、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 台中分行帳戶(九十七萬元),以彌補其挪用壬○○帳戶款 項之情,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甲○○。 丑○○於九十年八月八日,經辦庚○○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辦理九十年八月八日至九十一年九月八日,金額為四百 二十六萬三千四百五十元之定期存款,明知其未經庚○○之 同意及授權,於經辦定期存款當日,先盜用庚○○因業務交 付之印章,分別蓋用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單」之存戶印鑑欄及三紙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再於九十 年八月二十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冒用庚○○之名 義,在上開蓋用庚○○印文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 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為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存戶為庚○○,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解約金額為四百二十六萬三千四百五十元,偽造以庚○○名 義出具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再交付予不知情 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庚○○本人授權而 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庚○ ○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將四百二十六萬三千四百五十 元存入庚○○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丑○○即先後於九十年八月 二十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在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連續冒用甲○○之名義,在已盜用庚○ ○印章之空白「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條」,填寫日期分別為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九十年八月二十 一日、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帳號均為0000000000 0000號,金額分別為四十六萬六千零十二元、九十五萬 元、二百八十四萬七千四百三十八元,偽造以庚○○名義出 具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再連續交付予不知情 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庚○○本人授 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庚○○上開帳戶提領四 十六萬六千零十二元、九十五萬元、二百八十四萬七千四百



三十八元之手續,將款項分別轉入壬○○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帳戶(四十六萬六千零十二元)、癸○○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帳戶(五十二萬八千二百零四元)、張莉苓日盛商 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四十二萬一千七百九十六元、二百 八十四萬七千四百三十八元),以彌補其挪用壬○○、癸○ ○帳戶款項,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庚○○ 。
丑○○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辦乙○○向日盛商業 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手 續,明知其未經乙○○之同意及授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間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乙○○」印章一個,即於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冒用乙○○之名義,在空白之「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二百五 十萬元,及持上揭偽造之「乙○○」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 編號所示之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偽造以乙○○名義出 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取款憑條,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乙○○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 定期存款之質借,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乙○○定期存 款之質借手續,並以轉帳方式,將款項全數轉入前揭張莉苓 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 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 之正確性及乙○○。
丑○○先後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經辦乙○○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辦 理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九十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至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金額均為一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乙 ○○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乙○ ○之同意或授權,竟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在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接續冒用乙○○之名義,在空白之「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以電腦打字之方 式,填載日期均為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存戶均為乙○○,帳 號均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均為一 百萬元,及持上揭偽造之「乙○○」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 表一編號所示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



鑑欄,偽造以乙○○名義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綜合 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共三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分誤以為丑○○係依乙○○本人授權而辦理上 開三筆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乙○○ 所有三筆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所示各 一百萬元之金額全數數存入乙○○前揭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帳戶(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辛○○帳戶),除抵銷乙 ○○前開二百五十萬元之借款外,丑○○又於九十一年六月 十三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冒用乙○○之名義,在 空白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填寫日期為九十一 年六月十三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金額為五十萬八千八百二十四元,及持上揭偽造之「乙○○ 」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 欄,偽造以乙○○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取款憑條 ,再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致使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 乙○○本人授權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乙○○上 開帳戶提領五十萬八千八百二十四元之手續,將款項交付予 丑○○,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乙○○。 丑○○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經辦戊○向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辦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 日一年期,金額為一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戊○並無提前 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戊○之同意及授權 ,於經辦定期存款當日,先盜用戊○因業務交付之印章,分 別蓋用在空白之「日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單 」之存戶印鑑欄及空白之「日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 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再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在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冒用戊○之名義,在上開蓋用戊○ 印文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 式,填載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存戶為戊○,帳號為0 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一百萬元,偽 造以戊○名義出具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再將 上開偽造之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交付予不知情 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戊○本人授權而辦 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上開戊○所 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將一百萬元如數存入戊○向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丑○○旋在前揭其已在存戶簽章欄盜用戊○印章之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填寫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 八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一 百萬一千二百四十七元(本息),偽造完成以戊○名義提領 二百萬元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後,交付予不知 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丑○○係依戊○本人授權 為領款,因陷於錯誤,據以辦理自戊○上開帳戶提領一百萬 一千二百四十七元手續,及存入乙○○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帳戶,以彌補其挪用乙○○帳戶款項之情,以此方式為違 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 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戊○。
丑○○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辦己○○向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辦理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一日一年期,金額為六百三十四萬九千元之定期存款,明知 己○○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其亦未經己 ○○之同意及授權,於經辦當日,先盜用己○○因業務交付 之印章,分別蓋用在空白之「日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單」之存戶印鑑欄、空白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取 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及出具日盛商業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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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鐸凰美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