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史文昌、史明昌)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撤銷改判之理由(二)最末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5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一、 三所示偽造「史紹宏」之署名共貳拾壹枚均沒收。」,是關 於理由欄五、撤銷改判之理由(二)最末句「量處被告有期 徒刑2年5月」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2年2月」。爰依職權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王 炳 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