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蔡德良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蔡量(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元
長鄉潭西村2 鄰潭內13號),於98年02月0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