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74號
ULDV,97,消債更,174,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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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明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目前資產總值約有 新台幣(下同)2,089,500 元,而負債約有4,637,231 元,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97年5 月向最大債權銀行彰 化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雙方對還款金 額認知差距過大,故無法協商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情,固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 料回覆書影本、財產查詢清單、95及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在職證明、所得明細單影本、水電費收據影本、戶籍謄 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為佐。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固有明文。惟聲請依該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 ,以該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2 條亦有明定。而該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 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 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2 條第1 項、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金融機構負債之原因,乃係於81年起經營 飲料酒類代理業務,為供週轉之需而向銀行借貸乙節,業據 其自承在卷。另聲請人家族自81年起先後經營雲香莓商行( 菸酒行紀業)、長興樹實業有限公司(菸酒零售、食品百貨 批發、零售、飲料批發零售及日用百貨買賣)、追心族商行 (直銷業)等商號,亦為其所自承在案。而僅雲香莓商行( 該商號登記負責人雖係聲請人之配偶程寶勤,但創業資金聲 請人自承係向銀行告貸所提供,故實際負責人應係聲請人) 於95年-97年間之每月營業額平均已超過20萬元乙節,亦有 聲請人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憑。是本件 聲請人過去五年內既曾從事營業活動,則其非前揭規定所稱 之消費者,自難認其本件聲請為屬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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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興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