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99號
ULDM,98,聲,199,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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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3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已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 月19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於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聲請意旨所載之同一事由,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4 號 ),業經本院於98年2 月27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3 號裁定准 許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聲 字第183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重 複向本院為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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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