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東小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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