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榮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丞甫科技有限公司
巷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9,517.2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民國98年1
月5 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643,
327 元【計算式:49,517.2×33.187=1,643,327 (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 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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