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7號
MLDV,98,補,117,200903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家樂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家樂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