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8年度,57號
MLDV,98,苗小,57,200903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苗小字第57號
原   告 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