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4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 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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