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46號
MLDV,98,司催,46,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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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前就同一支票聲請本院准許公示催告時,係以「乙○○○
○ 甲○○」為聲請人(本院97年度催字第224 號),掛失止付
通知書亦以「乙○○○○ 甲○○」為通知人。聲請人就同一支
票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應更正聲請人為「乙○○○○即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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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