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00號
MLDV,98,司促,1600,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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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遠翔旅行社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林榮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債
  權人請求前開債務人連帶給付,惟所附簽收單僅有「葉阿珠
  」簽名,無林榮欽簽章,亦無債務人明示連帶給付之約定。
  債權人應補正足以釋明林榮欽為債務人之證據,並提出請求
  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如債權人未能釋明林榮欽為債務人,本件買賣價金又未約定
  清償期,則債權人應釋明已向甲○○○定期催告而債務人未
  履行之證明。(債權人所提存證信函係對林榮欽催告,不能
  認為對甲○○○發生催告效力。)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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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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