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77號
MLDV,98,司促,1577,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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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蘇東權已經死亡,請補正蘇東權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蘇東權之繼承人,非僅有乙○○,請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
  債務人,連帶清償債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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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