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30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