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6號
MLDM,97,重訴,6,200903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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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漢庭




      李簡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漢庭李簡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法定理由並有羈押必要,予以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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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