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53號
HLDV,98,繼,53,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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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壬○○
      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丁○○
      戊○○
      丙○○
      辛○○
兼上四人之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己○○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已通知其他因聲請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許秀敏
  、許英富許秀春許秀霞許永聰)之書面證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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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