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443號
HLDV,97,繼,443,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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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民國○○年○月○日生,生前住花
蓮縣花蓮市○○里○鄰○○○街11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於97年12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
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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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