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10號
TTDV,98,拍,10,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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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玉豊於民國89年10月2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960,000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9年9月26日起至124年9月 26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 設定登記在案。案外人陳玉豊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 ⑴89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57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 率4.73%計算,借款期限自89年10月6日起至109年10月6日止 ,分240期每月攤還本息一次;⑵89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23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4.73%計算,借款期限自89 年10月13日起至109年10月6日止,分240期每月攤還本息一 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自97年8月7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尚餘欠本金562,28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餘欠之 本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5年12月26日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乙○○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7日 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從 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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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10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台東縣│台東市 ○○○段 │ │370 │建│ │ │90.67 │全部 │丙○○持有1/│
│0│ │ │ │ │ │ │ │ │ │ │2、乙○○持 │
│1│ │ │ │ │ │ │ │ │ │ │有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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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1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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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豐谷南路5號 │梧州段37│2層加強 │4│4│ │ │ │ │ │ │ │ │ │9│屋 │1│平│全部 │丙○○
│0│5│ │0 │磚造住家│9│9│ │ │ │ │ │ │ │ │ │8│頂 │4│方│ │持有1/│
│1│ │ │ │用 │‧│‧│ │ │ │ │ │ │ │ │ │‧│突 │‧│公│ │2、陳 │
│ │ │ │ │ │4│4│ │ │ │ │ │ │ │ │ │8│出 │8│尺│ │安持 │
│ │ │ │ │ │3│3│ │ │ │ │ │ │ │ │ │6│物 │9│ │ │有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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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