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352號
TYEV,91,桃補,352,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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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三五二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霖金
  訴訟代理人 洪永樹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叄拾壹萬叄仟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叄仟零叄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玖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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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