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旺實業有限公司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18,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6,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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