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企鵝圖書有限公司、丁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企鵝圖書有限公
司、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2,94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364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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