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17號
TNDV,98,補,11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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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7,08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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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