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7,08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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