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267號
TNDV,98,聲,267,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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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五七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登錄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 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2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為 擔保,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35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 因上開債票到期,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7號 民事裁定,准予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8期 債票面額200萬債票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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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