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8年度,9號
TNDV,98,消債清,9,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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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聲請人既以駕駛計程車為職業,其營業額即視為聲請人之收入 ,請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提出每月營業額、油資花 費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自96年迄今,每月除上開營業活動收入,是否有其他收 入?並請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㈢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 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稱自92年3月起迄今向董慧珍借貸3,565,795元,董慧珍 分別於92年3月26日至27日匯款2,632,288元、97年8月14日至 21日匯款933,507元等情,請提出借貸契約、匯款證明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陳報對下列債權人之「借貸總金額、借貸日期、現存實 際債務金額及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借貸契約、匯款證 明等證明文件:




黃溱
吳梅花
吳典明
林順展
㈥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 95年1 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㈦聲請人投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憶聲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有其他財產,請一併詳實陳報之,並提 出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除將名下不動產過戶予董慧珍外,請據實說明其及配偶 、子女,兩年內有無其他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 (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 值之財產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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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