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73號
TNDV,98,消債更,173,2009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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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附件:
1.提出本院98執東字第7383號扣薪命令之影本。並釋明積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之由來,該抵押不動產係何人所有 ?是否拍賣?
2.提出台端配偶潘愉璇民國96、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說明台端與配偶、子女現有之任意性保險、股票、證券存 摺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4.台端本件更生程序中,擬提出之更生計畫-請分別包含台 灣中小企銀及不包括台灣中小企銀等二種更生計畫。 5.台端配偶現今有無職業,如無職業,其原因? 6.提出台端與金融機構所達成之清償協議(含各銀行之債權 及分配明細表),並說明履行情形,何時毀諾,毀諾原因 ?有何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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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