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凱銳原姓名: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本院民國98年3 月11日 補正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更生之要件,爰命 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13日合法送達, 由聲請人之同居人即聲請人父親陳威豪收受,有該送達證書 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 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