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98年度,25號
TNDV,98,消債抗,25,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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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7年
12月31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不服本院97年12月31日97年度消債更 字第321 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因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 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2 月27日14時合法 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稽。然抗告人迄今猶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更生之抗告,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附件:
(一)抗告人於95年2 月自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 迄96年7 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前」,一度失業,僅靠水泥 工專長打零工維生,收入不多,請釋明該段打零工維生期 間之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抗告人稱自95年10月31日起,每月向劉南政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元,請釋明以抗告人每月打零工收入不多, 加計借款10,000元,何以抗告人自95年11月起迄96年8 月 仍能按期繳納協商金額18,839元及支應每月必要開銷30,4 485 元?
(三)抗告人主張96年7 月任職凱盟工程行後,未幾抗告人派工 量增加,平均月入亦有30,000元至40,000餘元,請釋明薪 資自何時開始增加至30,000元至40,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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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