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85號
TNDV,98,司拍,85,200903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巷48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鍏晟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至136年1月15日止,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鍏晟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0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鍏晟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6月18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57,99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 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001 │臺南市│東區 ○○○○段│653-170 │建│1,629.00│100000分│因分割增加地號:│
│ │ │ │ │ │ │ │之670 │653-675、653-722│
│ │ │ │ │ │ │ │ │、653-723地號 │
├──┼───┼────┼────┼────┼─┼────┼────┼────────┤
│002 │臺南市│東區 ○○○○段│653-675 │建│4.00 │100000分│分割自:653-170 │
│ │ │ │ │ │ │ │之670 │地號 │
├──┼───┼────┼────┼────┼─┼────┼────┼────────┤
│003 │臺南市│東區 ○○○○段│653-722 │建│3.00 │100000分│分割自:653-170 │
│ │ │ │ │ │ │ │之670 │地號 │
├──┼───┼────┼────┼────┼─┼────┼────┼────────┤
│004 │臺南市│東區 ○○○○段│653-723 │建│2.00 │100000分│分割自:653-170 │
│ │ │ │ │ │ │ │之670 │地號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
│001 │19│臺南市東區│臺南市東│7層樓房 │35│35│平│鋼筋│2.│1.│平│全部│
│ │41│大同路1段 │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05│08│方│ │
│ │3 │141巷55號 │段653-17│土造 │6 │6 │公│土造│ │ │公│ │
│ │ │4樓之4 │0地號 │ │ │ │尺│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9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
│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9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鍏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