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179號
TNDV,98,司促,8179,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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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
債 權 人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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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