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
債 權 人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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