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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38號
TNDV,98,司促,2938,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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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 內①應提出債務人乙○○即鴻展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欄請勿省略)②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請提出完整契 約書影本)③請釋明債務人係獨資或合夥組織?(請提出營 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送 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 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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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