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宣傳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88號
TNDV,98,司促,2488,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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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 權 人 陳安豊
號3樓之1
債 務 人 潘炳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宣傳費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為
其約定利率,債權人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超過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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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