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乙○○
丁○○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遺產,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即各五分之一比例分別共有;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8之遺產,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即各五分之一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 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 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及第2項 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 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 筆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聲明「㈠坐落臺南縣關廟鄉○ ○段72 5地號、地目建、面積98平方公平方公尺,其中49平 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其中49平方公尺由原告及被告戊○○ 、丁○○、乙○○、丙○○共同取得,並按持分各5分之1保 持共有關係;㈡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建號、門牌香 洋村中央路188號加強磚造2層樓房1棟總面積96.48平方公尺 ,其中48.2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其中48.24平方公尺由 原告及被告戊○○、丁○○、乙○○、丙○○共同取得,並 按持分各5分之1保持共有關係;㈢關廟鄉農會000-000-0000 00 0-0帳號存款新臺幣(下同)28,425元;同關廟鄉農會00 0-000-0000000-0帳號存款535,000元,分歸原告及被告戊○
○、丁○○、乙○○、丙○○按應有部分各5分1取得;㈣關 廟郵局003159-l-00000000帳號劃撥存款468元、同關廟郵局 003159-l-000000000帳號定期存款100,000元分歸原告及被 告戊○○、丁○○、乙○○、丙○○按應有部分各5分之1取 得;㈤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建號門牌香洋村中央路 188號房屋租金l,366,430元,其中683,215元分歸原告取得 ,其中683,215元分歸原告及被告戊○○、丁○○、乙○○ 、丙○○按應有部分各5分之1取得即各為136,643元;㈥被 告丙○○應給付原告819,858元;被告丙○○應給付被告戊 ○○、丁○○、乙○○各136,643元。」,嗣原告於本院民 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以書狀變更前開訴之聲明第1項 至第4項為「㈠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725地號、地目建、 面積98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應繼分,由原告及被告戊○○ 、丁○○、乙○○、丙○○按持分各5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 ;㈡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建號、門牌香洋村中央路1 88號加強磚造2層樓房1棟總面積96.48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 及其所生之孳息(租金)之應繼分,由原告及被告戊○○、 丁○○、乙○○、丙○○按持分各5分之1分割為個別共有; ㈢關廟鄉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28,425元;同關 廟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新台幣535,000元之應繼 分,由原告及被告戊○○、丁○○、乙○○、丙○○按持分 各5分之1出例分配。㈣關廟郵局000000-0-00000000帳號劃 撥存款468元;同關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帳號定期存 款100,000元之應繼分,由原告及被告戊○○、丁○○、乙 ○○、丙○○按持分各5分之1比例分配。」;並撤回前開起 訴狀訴之聲明第5、6項。查原告上開所為之聲明,或為分割 遺產方式之變更,或屬更正請求之事項,然其請求之基礎均 是基於對被繼承人楊南國之繼承權,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被告等對於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及撤回均無異議,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揆諸 前開法條之規定,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及撤回,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的共同被繼承人楊南國於91年6月18日死亡,其第1順 位之繼承人有原告即配偶己○○○,被告即長子戊○○、 次子丁○○、長女丙○○、次女乙○○;被繼承人楊南國
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725地號、地目建、 面積98.00平方公尺土地及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建號( 門牌號碼中央路188號)房屋各1筆之不動產遺產,被繼承 人楊南國所遺之動產遺產則有關廟鄉農會000-000-000000 0-0帳號存款28,425元,同關廟鄉農會000-000-0000000-0 存款535,000元,關廟郵局000000-0-00000000帳號劃撥存 款468元,同關廟郵局003159-l-000000000帳號定期存款 100,000元等,並留有上開臺南縣關廟鄉○○村○○路188 號房屋租金請求權,而前揭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之不動產 遺產已辦妥繼承登記完畢,而由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而 依夫妻財產制規定,被繼承人楊南國遺產之不動產部分, 其中2分之1應屬於原告所有,本件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之 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兩造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 ,惟就分割方法意見不一致,為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爰依 民法第823條及第830條之請求分割遺產。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辯以:
⒈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地號725號及同段建號163號之不 動產,為被繼承人楊南國於56年4月18日自其父無償取得 ,早於原告與被繼承人楊南國於57年10月23日結婚之日期 ,故為被繼承人楊南國之婚前財產,且被繼承人於91年6 月18日去世至原告於97年10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業已超 過6年,原告對被繼承人楊南國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自不得依夫妻剩餘財產之 分配請求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之不動產。 ⒉又查系爭房屋尚有設定抵押權於訴外人楊桂琴1千萬元, 被繼承人在關廟鄉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28,42 5元,同關廟鄉農會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535,000元 ,關廟郵局000000-0-00000000帳號劃撥存款468元,同關 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帳號定期存款100,000元,共 計663,893元,並被繼承人楊南國去世後因出租系爭房屋 之租金扣除稅金與修繕費後約1,336,430元,和系爭房屋 扣除增值稅後之目前價值少於200萬元計,總合計少於400 萬元,尚無法完全清償債務,顯然已無剩餘財產可分配予 兩造。且上述之存款、租金理應先還予債權人,系爭房屋 亦可強制拍賣先清償債務,在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原告要 求分割並無理由。
⒊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二)被告乙○○、丁○○、戊○○則陳述:對原告之主張沒有 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南國91年6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 楊南國之第1順位之繼承人有原告即配偶己○○○,被告 即長子戊○○、次子丁○○、長女丙○○、次女乙○○, 被繼承人楊南國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坐落 於臺南縣關廟鄉○○段725地號、地目建、面積98.00平方 公尺土地及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建號(門牌號碼中央 路188號)房屋各1筆,及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8所示之關 廟鄉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28,425元,關廟鄉 農會000-000-0000000-0存款535,000元,關廟郵局000000 -0-0000000 0帳號劃撥存款468元,關廟郵局003159-l-0 00000000帳號定期存款100,000元(上開部分存款金額含 被繼承人楊南國過世後之孳息),以及如附表一編號3所 示之對訴外人吳順風所承租上開臺南縣關廟鄉○○段163 建號(門牌號碼中央路188號)房屋之租賃債權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4份、繼承系統表1份、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書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 開戶資料查詢單1份、關廟鄉農會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 、關廟鄉農會存單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客戶各類儲金帳 戶查詢單1份、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2份為證,並有房 屋租賃契約及公證書繕本等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丙○ ○、乙○○、丁○○、戊○○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又 被告丙○○雖辯稱被繼承人楊南國尚留有對他人之債權1 筆,然除原告及其他被告表示不知有該筆債權外,且被告 丙○○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自無法認定被繼承人 楊南國除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遺產外,尚遺留有對他 人債權之遺產。
(三)又被告丙○○雖另抗辯被繼承人楊南國去世後,因出租房 屋之租金扣除稅金、修繕費及增值稅後,無法完全清償債 務,顯然已無剩餘財產可分配,且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留 之存款及租金應先還予債權人,系爭房屋亦可強制拍賣先 清償債務,在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原告要求分割並無理由 云云。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1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因此,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固屬繼承
人公同共有;然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者,僅係 負連帶責任而已,該繼承之債務並非各繼承人公同共有, 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2057號判決同此意旨。次按,繼承 之標的固含積極遺產及消極遺產,惟遺產分割之標的,應 僅有積極遺產而言,種類則含有物權、準物權及債權,即 有動產、不動產、無體財產權及債權等,至消極遺產(債 務)則不屬遺產分割之標的,蓋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 定,被繼承人之債務(消極遺產)係由繼承人負連帶清償 責任,尚非屬得為分割之標的。查被告丙○○另抗辯本件 被繼承人楊南國生前有積欠他人債務一節,除為原告及其 他被告所否認,且即便被繼承人楊南國確有積欠他人債務 ,依上開說明,遺產分割之標的,應僅有積極遺產而言, 至消極遺產(債務)則不屬遺產分割之標的,是被繼承人 楊南國於生前所積欠之債務,非在本件分割遺產範圍。再 者,被繼承人楊南國去世後,其所遺留之房產所衍生之稅 金、修繕費及增值稅,因該房產於被繼承人楊南國過世後 已屬兩造公同共有,是上開相關稅賦及債務,於性質上顯 非屬被繼承人楊南國生前所負之債務,自應依兩造間公同 共有上開不動產之法律關係處理,而不在本件分割被繼承 人楊南國所留遺產所應審酌之範圍內。基上,本件被告丙 ○○除上開抗辯外,其並未說明系爭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 之遺產其他不得分割之原因,或與其他繼承人有不分割之 協議,揆諸首揭規定,其抗辯即無理由,本院自應依被繼 承人楊南國之繼承人之一之原告請求,分割兩造所共同繼 承之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之遺產。
(四)又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 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 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㈡變 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 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如欲終 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 82 年度臺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關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方 式,茲析述如下:
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部分:
原告主張均按兩造每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稽之 該分割方式除被告丙○○因不同意分割,因此未對該分割 方式表示意見外,其餘被繼承人楊南國之繼承人均對上開
分割方式表示同意,衡以該分割方案復無對任一繼承人有 何不公平之處,應屬可採。是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上開不 動產,應按兩造每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即兩造 每人應分別共有各5分之1。又原告雖另主張依夫妻財產制 規定,被繼承人楊南國遺產之不動產部分,其中2分之1應 屬於原告所有云云,然除被告丙○○抗辯上開不動產係被 繼承人楊南國於56年4月18日自其父無償取得,早於原告 與被繼承人楊南國於57年10月23日結婚之日期,故為被繼 承人楊南國之婚前財產,不得列入計算原告與被繼承人楊 南國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外,且被繼承人楊南國於91年6 月18日即已死亡,而原告係於97年10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 時,始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楊南國間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 請求權利,是即便原告得對被繼承人楊南國請求夫妻剩餘 財產之差額,惟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業早 已罹於民法第1030條之1之時效而消滅,是為本件遺產之 分割時,自毋庸審酌原告是否對被繼承人楊南國存有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之請求權,附此敘明。
⒉如附表編號3、4所示租金債權部分:
①按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出租人之地位於遺 產分割前,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是租賃債權亦屬被繼 承人所遺之遺產範圍,依法應由繼承人繼承之。經查, 本件被繼承人楊南國與訴外人吳順風就前開臺南縣關廟 鄉○○段163建號(門牌號碼中央路188號)房屋,於89 年12月19日在本院公證處公證訂立租賃期間為90年1月1 日至93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為2萬元之租賃契約,而 於被繼承人楊南國過世後,上述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地位 ,依法由兩造共同承受,而訴外人吳順風於上述租賃期 間屆滿後,仍繼續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上開不動產之 租賃物之出租人即兩造,並無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依 民法第451條規定,兩造與訴外人吳順風間就前揭臺南 縣關廟鄉○○段163建號(門牌號碼中央路188號)房屋 於上揭定期租賃契約屆滿後,另成立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之法律關係等情,除有前揭房屋租賃契約及公證書繕本 等影本在卷可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前揭 被繼承人楊南國與訴外人吳順風間之定期租賃契約,於 被繼承人楊南國死亡後,被繼承人楊南國出租人之地位 於遺產分割前,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是該定期租賃債 權自屬遺產範圍,另前揭兩造與訴外人吳順風間所成立 之不定期租賃契約,雖係被繼承人楊南國死後始成立, 非屬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之遺產,然該不定期租賃契約
之租賃債權,既係因租賃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之房產所 生之債權,自屬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遺產之孳息,是上 開定期租賃債權及不定期租賃債權同應予以分割。 ②又原告雖另提出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1份,主張被告丙 ○○自91年7月25日起至97年8月25日間,業已收取上開 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建物之租金1,460,000元等語。惟 按被繼承人楊南國與訴外人吳順風間之定期租賃債權, 於被繼承人楊南國死亡後,既已為兩造所共同繼承,則 該定期租賃契約之租金請求權,即應屬兩造公同共有之 債權,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同法828條規定,該權利 行使,須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復按公同共有之遺產, 除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時, 管理人始有向承租人請求支付租金之權,倘未互推一人 管理,應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單獨行使此項 權利,此觀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344號判例自明。查本 件被告丙○○既非其他被繼承人楊南國之繼承人所共同 推選之遺產管理人,亦未得其他繼承人全體之同意,自 無權收取前揭被繼承人楊南國所遺建物之租金,是上開 被告丙○○所收取之1,460,000元款項,尚不得視為依 前開租賃關係所收取之租金,而非屬被繼承人楊南國所 留之遺產範圍,本院自不得就上列款項分配予兩造。而 本件租賃關係之債務人即訴外人吳順風,既尚未依其與 兩造間之租賃契約關係給付之租金債務,故被繼承人楊 南國之繼承人即兩造,仍得依租賃關係向訴外人吳順風 請求租金。基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租金債權, 既屬被繼承人楊南國所留之遺產範圍,依法自應予以分 割,本件原告主張均按兩造每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稽之該分割方式除被告丙○○因不同意分割,因 此未對該分割方式表示意見外,其餘被繼承人楊南國之 繼承人均對上開分割方式表示同意,衡以該分割方案復 無對任一繼承人有何不公平之處,是爰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將如附表一編號3、4之租賃債權分割為分別共有。 ⒊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8所示金融機構存款及其孳息: 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8所示金融機構存款及其孳息,既屬 可分之現金款項,原告主張均按兩造每人應繼分比例分配 ,稽之該分割方式除被告丙○○因不同意分割,因此未對 該分割方式表示意見外,其餘被繼承人楊南國之繼承人均 對上開分割方式表示同意,衡以該分割方案復無對任一繼 承人有何不公平之處,是爰將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8所示金 融機構存款及其孳息,依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歸兩
造各自所有,亦即兩造各取得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8所示 金額之5分之1。
(五)另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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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及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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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臺南縣關廟鄉○○段725地 │權利範圍全部 │
│ │ │號、地目建、面積98.00平 │ │
│ │ │方公尺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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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物 │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建 │權利範圍全部 │
│ │ │號(門牌號碼中央路188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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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期租│對訴外人吳順風承租臺南縣│自被繼承人楊南│
│ │賃契約│關廟鄉○○段163建號(門 │國死亡後至民國│
│ │租金債│牌號碼中央路188號)建物 │93年12月31日止│
│ │權 │之不動產定期租賃契約 │,每月20,000元│
│ │ │ │之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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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定期│對訴外人吳順風承租臺南縣│自民國94年1月1│
│ │租賃契│關廟鄉○○段163建號(門 │日起至租賃契約│
│ │約租金│牌號碼中央路188號)建物 │終止。 │
│ │債權 │之不動產定期租賃契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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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存款 │關廟鄉農會 │28,425元及其孳│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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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存款 │關廟鄉農會 │535,000元及其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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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劃撥存│關廟郵局 │468元及其孳息 │
│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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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定期儲│關廟郵局 │100,000元及其 │
│ │金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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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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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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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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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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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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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5分之1 │
├────┼─────┤
│丙○○ │5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