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晟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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