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8年度,4號
TNDM,98,自,4,2009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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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甲○○
上列自訴人自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妨害民生用電
自由、毀損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 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因欠缺前開法定必備之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正前開欠缺,該補正裁定雖於九十八年三月六日 寄存於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一 份可稽,惟已於同年三月七日經被告合法收受,此業據被告 所提之抗告狀所記載: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收受等語,有 抗告狀一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電話詢問台南市第二分局中 正派出所員警,確認被告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七日領取該補正 之裁定,此有公務電話記錄一份可據,是以足認該裁定已合 法送達,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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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