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1455號),聲
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美樂蒂商標貼紙參拾伍張、仿大耳狗商標貼紙伍拾玖張、仿雙子星商標貼紙參拾捌張、仿酷企鵝商標貼紙柒拾貳張、仿大寶商標貼紙壹佰壹拾伍張、仿凱蒂貓商標貼紙陸佰捌拾柒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55號為緩起 訴處分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主文 所示之物品,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首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自民國96年9月間某日起,在臺南市○○ 路與海安三路路口之花園夜市內擺設攤位,以每張新臺幣10 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所註冊商標─「MY MELODY」、「baby cinnamon 」、「 LittleTwinStars」(緩起訴處分書誤載為「LittteTwinSta rs」)、「酷企鵝」、「MINNNANOTABO」(緩起訴處分書誤 載為「MINNANOTABO」)、「HELLO KITTY」貼紙,並扣得被 告所有之仿冒「MY MELODY」貼紙35張、仿冒「baby cinn- amon」貼紙59張、仿冒「LittleTwinStars」貼紙38張、仿 冒「酷企鵝」貼紙72張、仿冒「MINNNANOTABO」貼紙115張 、仿冒「HELLO KITTY」貼紙687張,經警於96年10月23日20 時30分許,在和緯路與海安三路路口之花園夜市扣得如主文 所示之仿冒貼紙共計1,006張,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 明係其自網路上向不知名人士所購入,係其所有無誤。且被 告因此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97年1月30日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署檢察官97年度 偵字第145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 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