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491號
TNDM,98,聲,491,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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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8
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ORTER皮包捌拾件、POLO衣服玖件、A&F衣服陸件及褲子壹件、LACOSTE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 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 甚明。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 檢察官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偵字第14986號(起訴書誤 載為96年度偵字第14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扣案之仿冒PORTER皮包80件、POLO衣服 9件、A&F衣服6件及褲子1件、LACOSTE衣服2件(聲請書誤載 為LV雙口側背包1只),皆屬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確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96年度偵字第 14986號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PORTER皮包80件、PO LO衣服9件、A&F衣服6件及褲子1件、LACOSTE衣服2件係仿冒 品等情,亦有台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及美商ABERCROMBIE&FITCH商標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96年度偵字第149 86號卷第41、42、61、65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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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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