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0年度,266號
TYEV,90,桃簡,266,20020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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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先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即常榮企業社
  備位 被告 丁○○即常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簡玉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德澆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反訴原告應提出損害明細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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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