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先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即常榮企業社
備位 被告 丁○○即常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簡玉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德澆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反訴原告應提出損害明細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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