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585號
TNDM,98,簡,585,200903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注傳真單壹張、帳單壹張、傳真機壹臺、電話壹臺、電子計算機貳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 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若玉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