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交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3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若玉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