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簡字,91年度,142號
TYEM,91,桃簡,142,2002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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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間因需款恐急,明知其於八十六年間雖有任職於典發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惟當年度之薪資所得僅得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元,不足以向 金融機構借貸大筆金錢,竟亟思以不實之收入證明即扣繳憑單之詐術向銀行借貸 金錢,而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戰車」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將所有真實之身分證影本、八 十六年度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薪資所得為十七萬五千元之扣繳憑單及事 實向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真實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交付予「戰車」 ,「戰車」即以該真實之扣繳憑單之型式,偽造類似格式之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在 該公司薪資所得為五十六萬元之扣繳憑單(未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再交由 另亦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持該 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其他真實證件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逸仙分行甲○○名義 申請貸款,該行承辦行員檢視相關證件後不察而陷於錯誤,誤以甲○○一年之薪 資收入真有高達五十六萬元之多,而核貸六十萬元予甲○○,並匯至甲○○指定 之帳戶,甲○○收受上開款項後,並給付十二萬元予「戰車」以為報酬,足生損 害於遠東銀行逸仙分行、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本件證據部分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溫煥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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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