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004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 97年10月9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DC092254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張黃秀蓮所有之車牌號碼EY-4047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七時三十 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三一六公里(臺南系統交流道)處 ,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之違規行為,遭內 政部警察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市分隊員警逕行製 單舉發,嗣張黃秀蓮向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 所臺南監理站主張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 為實際駕駛人,上開違規應歸責於異議人,移送機關遂以異 議人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第十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處新臺 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欲回彰化娘家,車載三名年幼 子女,由臺南縣永康市家中出發,並於路邊先行購買早餐給 三名小孩充飢。未料: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七時三十分許 ,行經國道一號北上路段時,因小女兒張珈琦突然疑似食物 噎著,乘坐一旁大女兒張珈瑜慌張哭鬧大聲呼救。奈情況危 急,須終止駕駛下車處理危機,便緊急行向支線國道八號下 交流道,待危機處理完畢,再行北上回彰化娘家,為此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之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 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 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第一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EY-4047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七時三十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三 一六公里臺南系統交流道,欲進入交流道未先變換至出口專 用道依序進入,行駛其他車道至匝道口未依標線指示行車, 跨越槽化線插入連貫車陣進入交流道之違規行為,遭內政部 警察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新市分隊員警逕行製單舉 發等情,有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公警 局交字第ZDC09225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一紙、違規採證照片二幀附卷可稽,且異議人對其違 規之事實並不爭執,是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應足認定。㈡、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 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十三條固有明文。然該條 所稱之緊急避難,其要件包括須客觀上須有緊急危難狀態存 在,行為人主觀需出於救助之意思,且所為之避難行為,須 與目的相當且採取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亦即仍須符合比例 原則。而本件異議人雖以其小女兒張珈琦突然疑似食物噎著 ,乘坐一旁大女兒張珈瑜慌張哭鬧大聲呼救,應有緊急避難 之適用為由,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其就此阻卻違法事由並 無法提出任何證據得資佐證,尚難僅憑異議人片面之說詞及 事後拍攝之照片三幀,即逕予推認當時客觀上確有緊急危難 狀態存在;況衡情一般人如遇異議人前揭所執緊急事由,應 會緊急停靠路肩採取適當處置或呼叫救護車緊急送醫,而非 繼續行駛至國道八號公路下交流道再作處置,益見本件異議 人並無存在有現時緊急非違規跨越槽化線別無他法救護其法 益之危難。從而,本件異議人違規當時所處情勢,已難認有 緊急危難狀態存在,且異議人跨越槽化線之違規行為亦將影 響道路交通安全,甚至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之潛 在危險,揆諸前揭說明,自與緊急避難之要件不合,不得作 為其阻卻本件違規行為之事由。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高速 公路,未依交通標線之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之違規事實, 應堪認定。則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相關內容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 鍰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