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585號
TPDV,98,除,585,2009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8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