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503號
TPDV,98,除,503,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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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三七二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三七二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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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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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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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97年8月7日 │11,277元 │HTB0000000 │ │
│ │限公司 許清華 │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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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