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麗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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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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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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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麗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806元 │97年10月1日 │HY0000000 │8個月 │
│ │甲○○ │信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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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麗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806元 │97年12月1日 │HY0000000 │9個月 │
│ │甲○○ │信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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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麗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806元 │98年2月1日 │HY0000000 │9個月 │
│ │甲○○ │信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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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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