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89號
TPDV,98,除,489,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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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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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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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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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巍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7年9月15日 │6,634元 │XC0000000 │
│ │丁克安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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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