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甲○○即張金雄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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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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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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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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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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