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395號
TPDV,98,繼,395,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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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95號
                    98年度繼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丁○○
      己○○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聲 請 人 高文恩
法定代理人 林微卿
      高明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林鈺茹林佑倫是否為被繼承人丙○○之
  子女、其存歿情形,並提出林鈺茹林佑倫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王嘉鈺是否亦欲聲請拋棄繼承,如是,其
  法定代理人甲○○戊○○應以電話聯絡本股書記官後,親
  自到院補正拋棄繼承狀上聲請人欄部分之記載。
三、聲請人庚○○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己○○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五、聲請人高文恩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高明琛之印鑑證明。
六、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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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