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甲○○
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二票面金額「肆拾玖仟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肆拾萬玖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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