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49號
SYEV,91,營簡,49,20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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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甲○○
        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二票面金額「肆拾玖仟伍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肆拾萬玖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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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